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l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邓玲 陈姣 孙熹
案情简介
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诉称易武同庆号公司使用“同庆号”等相关标识侵犯了其享有的“同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查明,云南历史上享有盛名的老字号“同慶號”茶庄始于1736年,因战争于1948年歇业,之后,作为商号的“同慶號”及作为商标的“龙马图文”长期停止使用。案件当事人双方与老字号“同慶號”均无历史渊源,而西双版纳同庆号在商品上组合使用了“同慶號·普洱茶”、“同庆号始创于乾隆元年”、“龙马图文”标识和老字号历史介绍;易武同庆号在商铺墙体上标有“同慶號茶業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易武同慶號”、“同慶號”、“雲南易武【同慶號】茶業有限公司”;在庆典活动中使用“慶祝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同慶老字號復業制茶十周年研讨会”、“易武老茶號同慶號”等。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有不诚实信用、攀附老字号、争夺公共资源的行为,导致涉案双方共同引导消费者指向唯一来源老字号,改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摈弃已为或欲为之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和积累真正属于自己的商誉。
点 评
本裁判为断业的老字号商标案的审理提供了理性的路径:
从法律性质上讲,中断使用的老字号标识失去了私权属性,成为公共资源。因“同慶號”茶庄的商业经营早已中断,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注册行为尚未明显逾越法律边界。
“同庆”商标获准注册之后,西双版纳同庆号并没有单独使用“同庆”商标,而是着力使用“同慶號”,制造与老字号存在密切关联的不实信息,嫁接老字号的光辉历史,制造与老字号一脉相承的虚假事实,释放出来的商业来源信息已经与其自身具有的真实商业信息大相径庭。因此,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同庆”商标,通过注册及使用仅有较低的显著性,其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小,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无法及于与其有一定区别且负载老字号美誉的“同慶號”标识,西双版纳同庆号不能单凭拥有显著性较弱的“同庆”商标独揽“同慶號”。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要规制的混淆,其指向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而本案中即使相关公众有所混淆,混淆的错误来源也指向第三方(老字号“同慶號”茶庄),而不是“同庆”商标注册人。在一般商标侵权诉讼中,混淆对象的指向是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的,即要么指向原告方,要么指向被告方,导致其中一方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另一方商标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易武同庆号通过使用“同慶號”企图传达其是“同慶號”茶庄的传承者。当来源混淆的指向超出了特定商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来源时,就超出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要规制的范围。易武同庆号使用“同慶號”标识的意图是利用老字号带来的竞争力,而无意攀附显著性低的“同庆”商标,“同庆”商标能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带来的正当利益并未遭受损害。因此,西双版纳同庆号主张易武同庆号在商业宣传、广告和店铺墙面使用“同慶號”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庆号”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传统资源商标利用的样本,比案件裁判结果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传统商业文化符号已然存在于公共领域,若再次通过商标制度纳入私权是否具有识别性?商标申请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如何平衡?借用传统商业文化符号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应遵守怎样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