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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价格:¥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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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不予注册复审所需文件: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不予注册复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复审流程:

      程序为:申请→受理→答辩→证据交换→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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