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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商标局受理他人的撤三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答辩: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撤销复审答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答辩、商标评审证据交换等案件。
  提供使用证据或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价格:¥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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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

    工作年限:5年
    擅长业务:在商标维护各项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代理人

    工作年限:12年
    擅长业务:擅长商标维权、品牌策划、品牌认定申请等商标案件

  • 代理人

    工作年限:20年
    擅长业务:已经成功代理过国内商标、国际商标近万件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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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提供使用证据及各类答辩的程序

       提供使用证据完成的时间为3-6个月,各类答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2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递交证据材料、受理、审查、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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