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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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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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